楼上业主于楼梯通行间建设木亭经营茶馆,并在亭子周围建上围挡,严重影响了楼下业主的房屋安全,同时也妨碍了业主的通行。于是楼下的刘先生将楼上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亭子,并赔偿损失2万元。
刘先生称,自己在楼下经营店铺,与被告张女士系楼上楼下邻里。张女士在楼梯间建设一座木亭用于经营茶馆,并在亭子周围建设围挡,亭子的水常滴在自己的屋顶上。张女士建木亭不仅影响了自己的通行,也对自己房屋造成了严重的损害,致自己家墙面粉化。因此要求被告张女士拆除亭子,并赔偿房屋损失2万元。
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,张女士在自己所有的房屋门口左侧楼梯过道处建造一座木制亭子,并私自沿楼梯的东侧向北延伸建木制围挡。法院判决认为。不动产的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 团结互助、 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。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张女士在公共楼梯过道上建造亭子,并在楼外公共道路上修建围挡的行为确实给刘先生造成妨害,刘先生诉请拆除,理由正当,依据充足,法院予以支持。故法院判决张女士拆除木制亭子及围挡。
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,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,后又撤回上诉。 (曾 慧 记者曾祥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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